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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盘口解读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发布时间:2022-01-04 18:46:46 人气:

  bob盘口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是国家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装备制造业的发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

  2021年12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bob盘口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五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进行了修订(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自2022年1月1日起,(财关税〔2019〕38号)予以废止。

  2019年11月26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9〕38号)

  2020年1月8日,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0〕2号)

  2020年7月24日,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

  2021年12月10日,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享受进口税收政策一般应满足以下三点:

  (三)为生产上述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在《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规定范围内。

  《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是国内已能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该目录中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照章征收进口税收。包括下列五类项目和企业:

  (5)《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1年版)》、《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21年版)》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1年版)》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列明执行年限的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税执行期限截至该年度12月31日(含)。

  为保证政策延续性,对202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和企业,在2022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进口设备,继续按照《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9〕38号)和《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83号)执行。

  对202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举办的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及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项下的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继续按照财关税〔2019〕38号文执行;2022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按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执行。

  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企业,bob盘口承诺具备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以及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四)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有关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核定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免税资格,bob盘口每年对新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进行认定,每三年对已享受进口税收政策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进行复核。具体申请流程及要求详见《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

  取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应在货物申报进口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署令〔2020〕245号)及海关有关规定提交相应资料。

  海关受理减免税申请人的减免税申请后,对进口货物是否符合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审核,并出具进口货物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确认意见,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办理有关进口货物申报手续。

  特殊情况下,新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名单未能在下年度1月1日前印发,新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可凭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具的《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通知书》,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项下免税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在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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